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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贵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练习(五)

    2021-04-02 16:51:19    来源:贵州专升本    点击:
      选择题: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

      3、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一经结婚即须辞职”的条款无效,是采用了下列何种民法解释的方法?D

      A.当然解释

      B.目的解释

      C.体系解释

      D.合宪性解释

      5、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C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8、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9、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王荣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一等奖,可得到彩色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应当:A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当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10、下列不属于自然孳息的是:A

      A.宰牛而获得的牛肉

      B.母鸡产下的鸡蛋

      C.母牛产下的小牛

      D.羊身上的羊毛

      简答题

      1、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

      (1)内容上的根本性;(2)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和强制性;(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模糊规定);(4)功能上的补救性

      2、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要点:(每个要点1分)

      (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3、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

      (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说明:本题按教材回答也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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