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简况
第二条学校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4152010670)。
第三条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九条我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1年应届毕业生,凡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学业成绩合格(截止2021年8月31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证书),以及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均可报考。符合普通类专升本报名条件的贵州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参加专升本专项计划报名。
第五章报名办法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学校报名,退役士兵凭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毕业院校办理报名手续,毕业学校负责审查考生相关证件、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毕业专业是否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以及现场拍照等。
第六章考试
第十一条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工作由各市、州招生办组织实施。考试日程如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4月17日 | 9:00—11:30 | 大学语文 |
9:00—11:00 | 高等数学 | |
15:00—17:00 | 英 语 |
第十二条专业考试
我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考试,4月20日前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向考生公布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参考书籍和咨询电话等。
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请于5月22日持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我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考生,领取我校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我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不得参加专业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效。
根据我校各招生专业对考生专业课的基本要求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我校按照分科类不分专业划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按不超过科类招生计划总数的2倍比例划定,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报省招生考试院,并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退役军人文化分数不低于全省同科类最低文化合格分数线的80%,专业分数不低于所报考学校的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80%。
专业考试时间:2021年5月23日。
第七章招收专业及人数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及人数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及我校网站。
第八章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我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对毕业专业和报考科类的要求。录取时,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专科升本科免试生录取工作。省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的免试学生合格名单和考生志愿按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免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的退役士兵的录取工作,依据我省有关部门审定的免试学生合格名单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已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我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省招委、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我校各专业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章奖助学金、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享受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学院还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三条专科升本科学生入学后进入我校2019级本科学习两年,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监督电话: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0854—8737596
贵州专升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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